矿业管制是地方政府的重要职能,地方政府矿业管制与矿业秩序的好坏紧密相连。在界定矿业管制和地方政府职能的基础上,通过大量调查发现,我国地方政府在矿业管制中存在越位与缺位并存、执法不严与监督不力并存、责权利不对称和基层管制力量薄弱等问题。为此,需要调整管制机构、明确职能定位与分工,改革利益分配格局、下移管制重心,并加强对管制者的监督。
矿业管制是政府部门依法对矿山企业和地勘单位的活动进行直接干预的行为,包括经济性管制和社会性管制。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矿产资源供求矛盾加剧、经济发展的资源环境代价过大、矿产资源开发存在危险性与垄断性、矿业管制弱化和地质报告质量下降等都要求加强矿业管制。加强矿业管制要明确地方各级政府的权责利关系,给予省级以下的地方政府拥有一定比例的矿产资源收益权;强化矿业社会性管制,尤其要强化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加强矿山环境保护的监管;加强矿业管制的监督,加强基层管制队伍建设。